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》,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用最严格的制度、最严密的法治,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。
《意见》要求,要深刻认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,准确把握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的形势和任务,依法从严审理各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,确保裁判的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。
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落实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和损害赔偿责任及全面赔偿原则,注重探索和运用预防和恢复性司法规则,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、严格执法。
要突出打击重点,继续依法严惩“沙霸”、“矿霸”及其“保护伞”,依法严惩在生态红线保护区、大江大河流域、黑土地保护区和禁采区、禁采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,依法严惩非法开采战略性稀缺矿产资源犯罪。
《意见》指出,要严格依法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定罪量刑,综合考虑犯罪情节,准确把握矿产品价值认定规则,加强涉案财物处置,做到量刑准确。为充分发挥罚金刑依法处罚的作用,提高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成本,需要综合考虑矿产品价值或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、生态环境破坏程度、社会影响等情况确定罚金数额。准确认定共同犯罪,明知他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,却为其提供重要的资金、工具、技术、文件、证件、手续等便利条件或者中介联系,结合全案证据,可以认定为共谋,以共同犯罪论处。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犯罪分子“涉黑”、“涉恶”或属于“沙霸”、“矿霸”。因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受过刑事处罚,勾结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或者以贿赂等非法手段逃避监管,毁灭、伪造、隐匿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,或者数罪并罚。要严格把握缓刑的适用。
最高法院出台意见依法惩治盗窃矿产资源犯罪。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印发《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》,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用…